2003.08.24 中國時報 |
林志隆與「海斯」前例
吳惑/北市(保障人權運動義工)
立委林志隆對日來的案件有兩句評語:「個人私德」、「有人要搞垮臺聯」,十分值得深思。
林志隆「強姦變通姦」事件簿臺聯立委林志隆被辦公室助理A女提出告訴,指控林志隆在辦公室內強暴性侵害,要求與另一位辦公室助理B女玩3 P,同時揭露林志隆還有張性女朋友,並已婚外生子。 林志隆則主動指稱:與A女是女朋友,經常在立法院辦公室內與各種公共場所進行性行為,所以不是性侵害。並由林志隆妻子出面,告訴A女「一人通姦」。 A女因為林志隆的供證,被台北地方法院依通姦罪判刑5月。林志隆強姦部分不起訴處分。 臺聯立法院黨團決議對林志隆不予懲處,並認定林志隆是政治陰謀的受害者。 當時有將林志隆移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說,而林志隆本身是紀律委員會委員,後來沒有紀律委員會處理的記錄。 林志隆事後被陳水扁總統聘為國策顧問。 美國眾議院黨務頭頭自律辭職美國眾議員民主黨主席海斯,也發生類似情節,則在兩黨一致譴責下辭職。 |
一人通姦‧理性何在?本案與類似判例顯示,法官認定A女可以「一個人通姦」。 當然,現行法律條文是如此,但法官如果尚有「知識與理性判斷能力」,如果不認同在事實上不可能成立的法條,依職權可以提請司法體系解釋、轉請立法機關修法、甚至請求廢除此一惡法。而在請求解釋期間,可以暫停審判。 可惜,似乎從來沒有任何法官對「衡情論法」有感,誠摯認真思考自己判決的意義與影響。 一人通姦的判決,也造成等同「依法傷害」、甚至「依法犯罪」的結果。法院不是主犯,也是共犯。 惡法養惡男,這種封建法律還不廢嗎!再舉一個例子:報復小三劈腿 「老婆,我幫妳告她」
感情是雙方面的事,本案怎麼看都是這個惡男佔了便宜還反咬,自己出軌還不准對方出軌,是不是把對方看成性奴隸?
妨害家庭是個問題,但是是民事的問題,家務的問題、人性的問題、不是刑事問題,更不是要公權力來介入,甚至強使一方受委屈、受傷害,造成更大不公平、不公道的問題。 臺灣唯一保留惡法的民主國家
除了臺灣,全世界只有南韓和回教國家有這條惡法! 臺灣法律教育薄弱,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有刑事、民事之分。民事是當事人去告;刑事卻是不相干的檢察官去管家務事。民事的處罰是損害賠償。刑事處罰卻是毫無道理的坐牢。 更荒謬的是,「妨害家庭」明明是一定要兩個人才能完成,幾乎所有判決卻只有像本案一樣,只有女方去坐牢。 保護詐欺、勒索、強制的犯罪行為案例中的的惡男所為不正是詐欺犯、勒索犯、強制犯嗎?而竟由國家力量去完成欺、勒索、強制犯行,強迫製造受害人! 妨害家庭(俗稱通姦)是封建時代把女人當「財產」、當「工具」、不是「人」的法律產物。 不然,名男人三妻四妾,怎麼都沒事? 時代轉變,這條更變為惡男、實質犯罪集團(如本案夫婦)公然在惡法保護下,實現詐欺、勒索、強制的犯罪行為。 這種封建法律還不廢嗎! |
南韓廢除通姦罪惡法、枉法南韓憲法法院於2015年2月26日,裁定該國刑法通姦罪違憲,廢除了這項惡法、枉法。枉法,指經常選擇性、扭曲性執行或不執行。 全球民主國家只剩臺灣法院擇惡固執全球民主國家,只剩臺灣法院擇惡固執,保留通姦罪了。甚至集權國家如大陸,也沒有通姦罪。 可笑的是,臺灣司法人員觸犯通姦罪的比比皆是,只是法院刑不上自己人。 保留可選擇性執行的惡法、枉法,這是臺灣法院變賭場的又一賭局實例。 家庭責任應回歸民法管轄法律意義,請參見「林志隆與通姦保護法」說明。 |
林志隆故事中與張女士婚外生子,事情發生在林志隆擔任公職之前,目前生活與林的立委職務沒有關係,她本人也沒有要對外表達任何意見的意願,這個部分確屬「個人私德」,逕予揭露並不恰當,媒體如果持續打擾張女士,恐有侵犯個人隱私權之嫌。
但林志隆自曝他與A女是「男女朋友關係」,並公布他與A女長期、多次上賓館的紀錄,使我們不能不鄭重指出「海斯」前例。
用公費養女朋友
海斯(Wayne Hays)是美國民主黨的大老,長年擔任眾議院行政委員會主席、民主黨大選競選總部主席,是黨務上數一數二的頭頭,權傾一時。但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三日,華盛頓郵報揭露,海斯所僱用的助理之中,有一位的主要工作與功能,就是擔任海斯的「女朋友」,陪海斯「上賓館」。
海斯「用公費養女朋友」的事件,經眾議院無異議移送道德委員會(即我國的紀律委員會)調查懲處,海斯終於黯然辭職下臺。美國兩黨並沒有因為海斯位高權重、人脈關係深厚而為他緩頰,更沒有因為黨派立場不同而把它扭曲成政治事件,而是要為國會應有的行為準則立標竿。「性侵害」也許可歸咎一時衝動,「用公費養女朋友」則是另一種貪污腐化,違背了選民的託付,國會不可原諒。
辦公室性行為
A女在林志隆辦公室的功能中,擔任「女朋友」的百分比為何?是判斷事件「公私之別」的重要指標,立法院應該不分黨派調查釐清。
林志隆「有人要搞垮臺聯」之說,或許是想把這個事件政治化,但他的故事似乎完全不是政治事件,而是公德事件、紀律事件,甚至有可能是法律事件。
在林案中,我們,包括媒體,更不要只被緋聞、羶色腥所惑,而要學會「公私之辨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