釋字第791號▪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▪雖慢堪慰
2020年05月29日,司法院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723號【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】解釋令,一舉解決2大封建時期的惡法殘留,第一、【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】,第二、廢除【一人通姦】的不符事實、更不符合現代人權平等的規定。
【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】是全球現代國家的共識,連大陸也早已於數十年前實施。臺灣是除伊斯蘭宗教國家外,最後革新改正者,雖然遲緩,究竟實現,差堪告慰。
臺灣改革遲緩的主要原因之一,應與此議題常被冠上【通姦除罪化】一詞有關,易生理解不完整的誤解。
現代法律高比例是參酌西方的。西方的【罪】有2類,第一是【crime】是指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犯罪,是為刑事罪,第二是【sin】包括道德不檢與不牽涉公共的個人犯罪,其法律用詞則為 【tort】。【通姦除罪化】只是除【刑事罪(crime)】,並沒有除【民事罪(tort)】。但中文的【罪】只有一個字,很容易誤解。
中華傳統智慧其實有相同發現,俗諺【清官難斷家務事】,意涵就是【家務事=民事】不要拿到【官府公堂=刑事】去當成刑事審理。
我國過去有【票據罪】,也是將個人間的債務關係,誤為國家的事,造成很多扭曲。幸而及早廢除更正了,數十年以來,確實減少許多糾紛,也提升個人信用自負的觀念,穩定了社會。
唯【通姦除罪化】一詞,會產生無關的心理糾結,而延宕多年。
這種心理糾結,還是會遺留一些漣漪;撫今追昔,以下是幾個有啟示性的例子。
Kolas/丁允恭 上班時間擺桌登峰
總統府發言人 Kolas 涉及與已婚隨扈的不倫戀,在2023年6月底遭隨扈之妻爆料控訴。有人發文:【通姦除罪化】就是民進黨要放縱 Kolas 這種女人。
【通姦除罪化】倒是與 Kolas、民進黨無關的事件。民進黨在執政期間犯了許多錯誤,但沒有錯的事,也不要硬栽給他。
【通姦除罪化】只是除【刑事罪(crime)】 ,並沒有除【民事罪(tort)】,當事人的妻子,不正在告 Kolas 嗎?正是最好的證明! 男女之事,本來就應該由當事人處理,而非政府介入!否則政府權貴更可明目張膽性侵,同為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,利用職權影響力,在上班時間於辦公室的辦公桌上亂搞。丁讓「Y小姐」3度懷孕,卻以影響政治前途為由逼她墮胎。2020 年惡行爆發後,如果按照舊法,丁允恭還可以借太太把他的受害人告慘、坐牢!而且以前已經發生很多次了!2022年丁允恭還利用新太太反告「Y小姐」性騷擾。可見如果封建思想的舊法還在,無恥渣男會如何利用愛上自己的女人,遂行自己的惡行!
大家必須感謝【家庭事件除刑事化】,讓臺灣進入司法現代化!否則 2023 年哪那麽多 #metoo 敢跑出來?在以前,受害人全部都要坐牢、賠鉅款!而性侵者、權貴、渣男反而沒事!連大陸,都早在臺灣之前修改了這個男女不平等的惡法。 另外,【通姦】是個落伍的封建名詞,更有貶低女性平等地位的意涵,建議不要再使用。蔡英文的老爸有4個同居女友,算【通姦】嗎?我雖然並不崇拜蔡家族,也不贊成把這種名詞按在該家族上。
總統府發言人Kolas 和已婚者爆不倫戀。如果是在她下班後,可以視為私人事件。 但對象是她上班時的隨扈公務人員,人夫之妻提供的兩人156頁對話與其他證據,反映2人在公務時間【互動】,則變成公共事務。因為人民並沒有出錢請Kolas 在上班時間,被同樣領人民薪水的人【登聖母峰】。另外,國外案例並規範,如果利用領加班費、出差費時間【登聖母峰】,不僅犯罪,且必須追回所領費用。
Kolas 如果是在下班時間交男朋友,也沒有利用公務車出遊,就不干別人的事,如果對象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公共人物,也沒有被 Kolas 自己曝光,也不該揭露其對象。
林萬億 違反教師法.刑不上大官
2011年的農曆七夕情人節,新北市警方接獲周淑美報案,指丈夫。林萬億與小他30歲的助理沈詩涵在新北市板橋區某飯店開房間,要求警方前往抓姦。警方抵達現場後,周堅持提告。當時林萬億先對警方表示,他與沈在房內是討論研究案,後來才坦承兩人確實發生關係。
沈詩涵因出庭都認罪,遭新北地檢署起訴妨害家庭罪,林萬億則因取得周淑美原諒,所以獲得撤告沒事。這就是男女同罪不同罰,典型落伍的階級式法律例證。
唯師生性行為屬嚴重違反教學倫理。違反教師法第14條(舊)行為不檢,有辱師道。可予以解聘,臺大社會系以此為私人行為為由,未啓動行政處分。為何包括臺大在內的各級學校,其他不當老師的相同行為都被處分? 只剩下林萬億官場亨通,有權勢影響力可以解釋。
案外案
陳建仁_林萬億-退休金
陳建仁實質說謊▪行政院圓謊
林萬億呢?
林萬億除主導社福政策之外,還擔任年金改革委員會執行長兼副召集人,結果爆出他與陳建仁聯手砍別人的退休金,自己卻借各種名目自肥的案外案。
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特別對【陳前副總統建仁及林政務委員萬億退休金爭議】,發出澄清稿,如附圖文案。
陳建仁擔任的中研院特聘研究員,是李遠哲自肥創造的【諾貝爾級研究成果】者的終身巨額福利,月領50萬元。不過,李遠哲究竟還是得了諾貝爾。
陳建仁的國際學術成就是什麼?根據 Copilot 的搜尋是(如截圖):
陳建仁教授的學術成就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的認可,他獲得的一些重要獎項和認證包括:
2005年,他被選為發展中世界科學院院士。
2007年,他獲選為 。
2008年,他獲印度國家肝臟研究學會邀請為Dr. DV
Datta紀念講座,同年獲美國哈佛大學邀請為Cutter預防醫學講座。
2009年,他獲得臺美基金會的傑出人才成就獎。
雖然【蒙古科學院名譽院士】也是個榮譽,【蒙古大夫】還具有文化典故性,但以上的各種成就可以等同【諾貝爾】嗎?
根據立法院公開的〈中央研究院10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〉敘明:「特聘研究員...無法源依據,屬非法定給付項目,且相關資訊未臻透明,人才延攬成效難以評估。」 受到立法院批評後,中研院就不再向立法院報告特聘研究員預算了,變成經費更不透明。
全國公家機構的研究員這麼多,還有哪個可以【請假從事助選活動】?
行政院傳達的【正確資訊】就是:陳建仁拿高薪、免上班、免評鑑,功能就是助選而已。(不過,陳建仁沒政治野心,蔡英文帝王術高強,早知【養貪維權】法則,似曾培養陳建仁,以求延續蔡王朝,此係另一議題。)
至於林萬億,行政院證明他還是領【雙份酬金】,只是第二份名稱不是【退職金】而是【離職金】,可能也比以前少一點。不過,領雙金的不止林萬億一個人,也算於法有據。只是行政院的咬文嚼字有點可笑。
郭台銘 情人變酒女.大賈不怕風浪大
郭台銘與情人陳崇美的糾葛,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中,證明了婚外情同居的事實,白紙黑字寫到陳崇美涉嫌針孔偷拍郭台銘,勒索500萬。判決書內容宛如一齣連續劇,男女主角分別觸犯了妨害家庭,妨害秘密,還有恐嚇取財罪嫌。
根據報導,郭台銘一度不願付出300萬的分手費,還為此請遠在美國的妻子林淑如回台幫忙殺價,這項說法,郭台銘方面不願回應。 郭台銘的說法也和法院的認定有所不同,像是郭陳之間有沒有同居,郭台銘說沒有,但是判決書清楚說明兩人有同居關係。另外,針對300萬分手費,郭台銘強調是恐嚇取財,但一審的判決書就認定這是分手費不用歸還。
郭台銘說是在酒廊認識陳崇美,不過,陳崇美的律師林美倫說,陳崇美是股市分析師,而郭台銘在法庭上從未說過陳崇美是風塵女子,是事後抹黑情人。
要不是郭台銘的妻子林淑如不告,陳崇美大概也犯下【一人通姦】罪名。陳崇美後來不甘郭台銘要分手,民國81年11月,陳崇美用針孔將郭台銘的裸體及兩人床戲全都錄下,檢方在陳崇美友人住處搜出針孔,陳崇美再度犯下刑法竊錄罪。這一捲性愛錄影帶,成了陳崇美恐嚇的工具。郭台銘惱羞成怒,商場什麼局面沒經過?不怕撕破臉。最後一次談判時,報警當場逮捕這名昔日的枕邊愛人,陳崇美後來僅以強制罪定讞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blog.udn.com/blackjack/130644957 / https://blog.udn.com/blackjack/131502682林志隆「強姦變通姦」事件-運用妻子出庭作證自己與陳翊庭通姦,把經由「不當立法技術」,更運用成「扭曲立法旨意」,發揮得淋漓盡致。
林志隆把當前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,澈底詮釋成一部「已婚者的通姦保護法」。
故事很簡單:已婚男人和未婚女子發生婚外情,怎麼善後?
從前的男人大概總要付一些代價吧!
林志隆開創了新路(也許他不是創始者,而是他的名氣讓我們發現):只要結合配偶,告訴情侶通姦,自己更站上證人席,親自把情侶送進監牢。
就算林當初沒有主動誘騙,起碼也是兩情相悅吧,竟為了自己脫身,作證要對方坐牢,這與詐騙陷害何異?
不但澈底解決「麻煩」,在勝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,回收過去的「投資」。
這樣的法律!唉!
南韓廢除通姦罪惡法、枉法南韓憲法法院於2015年2月26日,裁定該國刑法通姦罪違憲,廢除了這項惡法、枉法。枉法,指經常選擇性、扭曲性執行或不執行。 全球民主國家只剩臺灣法院擇惡固執全球民主國家,只剩臺灣法院擇惡固執,保留通姦罪了。甚至集權國家如大陸,也沒有通姦罪。 可笑的是,臺灣司法人員觸犯通姦罪的比比皆是,只是法院刑不上自己人。 保留可選擇性執行的惡法、枉法,這是臺灣法院變賭場的又一賭局實例。 |
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應予廢除
家庭責任應回歸民法管轄
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應予廢除。
「妨害家庭」應回歸民法親屬篇相關規範,也保留依民法損害賠償的處罰、按精神之損害賠償辦理。
反廢除本法條者,常將廢除案故意誤導為:「通姦自由 」,並非事實。
廢除只是將事實上是人民的私權,合憲合理的由民法管轄,並非「沒有責任的自由」。
「通姦除罪化 」只是強調個人間私密行為,不應由政府介入、甚至處以自由刑的管制。
當前所有歐美日先進國家、甚至大陸都沒有所謂「妨害家庭」或通姦罪,只剩臺灣和南韓、伊斯蘭政教合一國家,保留這項「惡法」。
「惡法」的證據包括:
1. 實質保護惡男、免費通姦、甚至達成通姦取財:林志隆「強姦變通姦」事件,就是最佳的證據之一,也是臺灣獨有,可以「一人通姦」的法律。
2. 在觀念上視「人」為財產,在事實上可以成為傷害配偶的不當工具:當夫妻的愛情結束了,只要一方不願離婚,就可以使用通姦罪,傷害對方永遠不能再直到自己的幸福。有名武打明星的故事,就是熟悉的例子。
法律說明,請參見:民法血淚情:民法親屬編修訂-個案系列之「自由」的代價。
3. 變質為犯罪工具:社會上仙人跳、甚至偽造仙人跳等恐嚇詐財、犯罪事件不窮,此處不多費文解說。
刑法第239條妨害家庭罪應予廢除,家庭責任應回歸民法管轄。